东航非连续客票 非自愿退改细则(2024 年 10 月版)
一、适用范围 1.适用客票
同一旅客购买的两本非连续东航客票, 可以是两本国 际客票、两本国内客票或一本国际客票+一本国内客票。实 际承运人可以是东上联航或其他航空公司。
2.适用行程(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):
⑴非连续客票构成 24 小时(含)以内且满足 MCT 的中 转行程,或构成 T+15 天(含,T 为第一段始发日期)以内的 简单来回程(全程由两个航段构成的来回程,如上海-广州- 上海)。每张客票最多只能有 1 个航段,并且前一张客票的 目的地与后一张客票的起始地必须是同一个城市。
⑵非连续客票构成 24 小时(含)以内且满足 MCT 的中 转行程,每张客票都是 T+15 天(含,T 为第一段始发日期) 以内的简单来回程,即每张客票都是两个航段构成的来回程, 并且其中一张客票的折返地与另一张客票的起始地必须是 同一个城市。
例如:A 机票是广州-上海-广州,B 机票是上海—洛杉 矶—上海,两本机票都是 T+15 天(含)之内往返,并且这 四个航段日期时刻的先后顺序为广州—上海—洛杉矶—上 海—广州,其中广州—上海—洛杉矶在上海中转的衔接时间
不超过 24 小时且满足 MCT,洛杉矶—上海—广州在上海中转 的衔接时间也不超过 24 小时且满足 MCT,则 AB 两本机票符 合适用行程。
3.非连续客票所有航段的出票时间间隔需在 12 小时(含) 以内。如果旅客已实际乘坐非连续客票的前段航班,但因前 段航班发生返航或备降,从而导致旅客无法搭乘后续航班时, 则连续行程的判定不受出票时间间隔限制。
4.非连续客票所有航段在航班变动时间前(仅限东上联 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变动,其他公司的航班变动不在本规定适 用范围内;航班变动时间以IRR打标时间、或订座记录中的U N时间、或旅客收到不正常航班短信的时间为准,如果多个 时间证明并存,可以选择其中较宽松的进行判定),均已出 票并订妥座位。
发生不正常航班的客票状态,除EXCHANGED之外,其他 均适用(包括OPEN FOR USE、USED/FLOWN、REFUNDED等等); 与之相关联的客票,至少有一个未使用航段的状态是OPEN F OR USE、CHECKED-IN、SUSPENDED三者之一。
5.不正常航班所在的客票与其他客票在关联为连续行 程前均从未做过变更(包括自愿或非自愿变更)或客票换开 (包括自愿或非自愿换开以及同航班升舱),但不正常航班 的旅客保护除外。
6.发生不正常航班的客票,只能与一本其他客票(以下
称为关联客票)关联为连续行程。已经关联为连续行程的客 票,不得再与其他客票形成关联。
7.直销渠道仅限对直销渠道售出的两本客票判定是否 构成连续行程(出票地可以是两个不同的直销渠道),代理 人仅限对其一并销售的两本客票判定是否构成连续行程。
二、退改规定
符合上述适用范围全部条件的非连续客票,构成了连续 行程。连续行程中发生不正常航班时,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 改:
构成连续行程的两本非连续客票中,不正常航班所在的 客票上列明的所有未使用航段可按东航非自愿退改规定办 理退票或改期,关联客票可按东航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或者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改期。
三、非自愿退改手续
1. 不正常航班所在客票的退改手续,按照东航非自愿 退改规定办理。
2. 关联客票的退票手续,按照以下规定办理:
办理关联客票的非自愿退票时,不正常航班所在的客票 和关联客票必须相互注明客票票号。
代理人已经办理了自愿退票的机票,不可通过连续行程 的规定申请退还退票手续费。
原则上在原出票地办理关联客票的非自愿退票,并按以
下要求做好备注。
⑴东航直属售票单位在电子客票历史记录中注明:“TRM K RELATED TKT NBR 781XXXXXXXXXX”
⑵B2T备注:“关联票号 781XXXXXXXXXX”
⑶OTA备注:“关联票号 781XXXXXXXXXX”
⑷BSP提交文本附件注明:“关联票号 781XXXXXXXXXX”
⑸B2G在非自愿退票时选择其他原因并备注“关联票号 7 81XXXXXXXXXX”